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关于误工费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只要能够证明其有合理收入,就可以要求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