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在法律中没有“搜身”的概念,所谓的“搜身”是指人身检查。检查可以对人身和物品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里就有明确规定: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我通俗解释一下这句话的意思: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现场调查、追捕逃犯、侦查案件等执法执勤活动中,对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在发现违法犯罪人的现场对其人身及有关物品进行检查。
这里明确了当场检查无需出示检查证明文件,只需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其实公安机关很多执法细则中都规定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当场检查。你所说的也是其中一种,所以你不用担心找不到法律依据。
最后提醒一下某些人千万不要用刑诉法里的搜查来套这里当场人身检查。
这是有前提的,必须是在工作时间、接受上级任务指派,并执行任务时,才能适用。
当然,盘查必须是合理、恰当的,如造成人身侵害或财产损失的,那必须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青岛的警察为什么只为罚款是目的,好像跟完任务一样,进税务局问点事,附近没有停车场就在门口一停,出来的时候他正在写罚单,马上去跟他说开走,他说只要写了单子就不能更改了,其实罚款目的不是不让停车,是到年底了罚点好发奖金了。他这意思发了款你就可以停在这里了。无语。。。只能说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对
其携带物品的检查。
经盘问、检查,对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被盘问人带至当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填写《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继续盘问。“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公安派出所所长一级及其以上的领导人员。
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根据被盘问人的证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书面或电话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并作出记录。在盘问记录中应当写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盘问记录应当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当被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在二十四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的,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将留置时间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边远地区来不及书面报批的,可以先电话请示,事后补办书面手续。公安机关对于进行继续盘问和延长留置
时间,应当留有批准记录。
对被盘问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决定。批准继续盘问的时间和延长留置的请示以及批准时间均应当包括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对不批准继续盘问或者不批准延长留置的人,应当立即释放。释放应当留有记录,记明具体释放时间,并由被盘问人签名或
者捺指印,不另发给释放证明。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派出所、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公安局可以设留置室。留置室应当具备安全、卫生、采光、通风等基本条件,配备必要的座椅和饮水等用具。在留置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对被盘问人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
对被盘问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或者治安拘留的,其留置时间不予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