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该员工的劳动关系不是与A公司建立的。而是与派遣单位建立的。A公司可以依据与派遣单位之间的派遣协议的约定,要求换人。 第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如果派遣单位要与B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即时要给经济补偿经,也是派遣单位的事。情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只有在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给B员工造成损失时,A公司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站在A公司的立场上看,A公司可以与派遣单位签派遣协议时把这个法律责任规避,例如约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A公司的损失,那么A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派遣单位要求赔偿。的这一点是很总要的。 但这个约定只对A公司和派遣单位有效,也就是说,如果派遣单位违法的解除与B员工的合同,那么B员工还是可以主张A公司与派遣单位连带赔偿。但A公司可以依据上面所讲的协议约定,再向派遣单位追偿。 不知道写这么多你会不会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