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2024-11-09 05: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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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产权人身份信息(包括家人是否同意出售等),产权证面积信息,编号等是否跟合同上的一致。

产权是否有抵押,如果有,是否明确赎楼方式,赎楼费用等。

房子是否有出租,出租方是否有购买此房意向。

税费是否有估算,税费计算方式是否跟产权信息一致,是否跟买方信息一致。

定金.首期款支付方式,支付多少,什么时候支付及贷款方式。

是否留有交房保证金,家私电器是否有明确约束。

是否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回答2:

一、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
二、合同条款的对等性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
三、合同条款的明确性
  合同是当事人的交易准则,其根本要求是实用,合同的用词用语不需要华丽、完美,但是一定要明确,简单明了,避免毫无意义的空话,同时合同条款之间不能出现矛盾。合同条款的明确性是指用词用语要到达当事人无需再进一步协商的程度。
四、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
五、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者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发包行为无效。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我方。
六、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
  大多数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
七、签字盖章应同时具备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盖章对合同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之间签合同时,往往是由各自的代理人(经办人)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有经办人的签字和单位的印章,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如有的单位以合同未加盖本单位公章为由,否认经办人签名的效力;有的则以单位印章丢失、被盗等理由依靠地方保护主义通过立刑事案件来摆脱责任。为了不给这些人以可乘之机,订立合同时应当经办人签名和单位印章同时具备。

一、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签合同一定不要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是显失公平的合同。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了四种情形下的经济合同属无效合同,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其中\"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二项,应引起特别注意。签经济合同时,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上,绝不能见钱眼开,见利忘义。
二、注意合同的规范与完整。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个体经营者习惯采用口头上的君子协议。这是很不严肃的,极易引起争议。在经济活动中除非立时结清者外,都应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载明合同中的具体事项要求(即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有时候,有的人在签订合同时,因为不识字而请人代表做主、代签姓名。这种做法,事后容易产生歧义和纠纷,应尽力加以避免。
三、重视仲裁条款。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应确立双方同意的仲裁机关名称,以便事后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双方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当所签的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就可利用仲裁条款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回答3:

一、避免签订无效合同。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了四种情形下的经济合同属无效合同,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其中\"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二项,应引起特别注意。签经济合同时,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上,绝不能见钱眼开,见利忘义。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逐步建立健全起来,签订合同时,要了解双方所属地方政府或部门对合同中相关内容制定的行政法规,防止订立的合同因与行政法规相违背面造成合同无效。
二、注意合同的规范与完整。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个体经营者习惯采用口头上的君子协议。这是很不严肃的,极易引起争议。在经济活动中除非立时结清者外,都应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载明合同中的具体事项要求(即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有时候,有的人在签订合同时,因为不识字而请人代表做主、代签姓名。这种做法,事后容易产生歧义和纠纷,应尽力加以避免。
三、重视仲裁条款。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应确立双方同意的仲裁机关名称,以便事后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双方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当所签的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就可利用仲裁条款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回答4: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合同内容中,必备的条款要全,如金额、日期、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纠纷解决方式、生效条款等;
3、合同条文的拟定中注意语言的使用,避免歧义、模糊不清的用词,以免造成后期履行过程中责任的确认困难;
4、条款之间对于双方应尽可能公平、公正,以促成合同签订,重大显失公平的条款在纠纷中会认定无效;
5、针对不同行业的合同,还要注意特别的条款的设置;
6、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7、解决争议办法确定为诉讼或仲裁;

回答5:

你认为与要签订的合同相关的事项,都是需要注意并可以提出供双方协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