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压煤村庄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郑政文〔2007〕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为妥善解决我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问题,保证煤炭企业和压煤村庄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压煤村庄农民的经济利益,市政府决定调整压煤村庄搬迁时对各种农作物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偿年产值标准
1.根据我市农业生产水平和物价变动水平,对压煤村庄耕地的补偿,按附表一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2.对压煤村庄果园地的补偿,按附表二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3.对压煤村庄渔塘的补偿,按附表四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渔塘设施按地面附着物补偿。
二、地面附着物按附表五所列标准和实际数量计算补偿。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确定了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再调整。
四、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附表:一各类农作物补偿年产值标准(略)
注:
(一)棉花、水稻、花生、西瓜、烟叶、油料等作物补偿年产值标准按同类耕地补偿年产值标准增加30%计算。
(二)莲菜地补偿年产值标准按同类耕地补偿年产值标准增加50%计算。
(三)芦苇地按五类耕地补偿
(四)土地类别标准
1.粮食作物用地
一类耕地:土地平整、肥沃、排灌设施齐全、旱涝保收、稳产高产;
二类耕地:土地平整、肥沃、排灌设施齐全、旱涝保收;
三类耕地:土地平整、比较肥沃、基本具备排灌条件、能保收;
四类耕地:土地平整、土质较差;
五类耕地:山坡丘陵地、土地坡度较大、土质差。
2.蔬菜地
一类地:土地平整、肥沃、排灌设施齐全、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种菜15年以上;
二类地:土地平整、肥沃、排灌设施齐全、旱涝保收、种菜10年以上;
三类地:土地平整、较肥沃、有排灌设施、保收、种菜7年以上;
四类地:土地平整、土质一般、可以排灌、种菜5年以上;
五类地:土地平整、土质不好、种菜5年以下。
附表二:各类果园补偿年产值标准(略)
注:
(一)苹果、梨、桃等果木,每亩栽培20棵以下的不按果园补偿。除有关部门推荐认可的特殊优良树种之外,每亩栽培120棵以上的也不按果园补偿。
(二)每亩栽培葡萄在200株以下的不按葡萄园补偿。除有关部门推荐认可的特殊优良品种之外,每亩栽培葡萄1000株以上的也不按葡萄园补偿。
(三)苹果园、梨园、葡萄园、桃园除按列表进行补偿外,果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四)柿园、枣园、核桃园果木补偿按零星果木补偿标准计算,土地按同类耕地补偿。
(五)零星果木按附表三所列标准进行补偿。
(六)苗圃用地、苗木按市场价补偿,土地按同类耕地补偿。
(七)林地树木按规定补偿外,土地按五类耕地计算补偿。
(八)乔木、灌木、零星果木补偿见附表三。
附表三:乔木、果木补偿标准(略)
注:
1、移植树木,在非移植季节,按保留补偿。观赏花卉等按园林部门规定酌情补偿。
2、经济林不套用本规定,按林业部门规定计算。果园和零星果木不套用经济林补偿标准。
附表四:渔塘补偿年产值标准(略)
附表五: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略)
注:
(一)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1.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费,考虑了旧料损失、拆除、搬运、新建人工等费用。执行时可根据地方建材差价、房屋新旧程度确定取补偿标准的上限和下限。
2.房屋按24公分砖墙、檐高2.8米计算,高度增减可适当增减补偿。
3.房屋有现浇部分或装修标准较高的,取补偿标准的上限。
4.拆迁人口搬家补助费,以4口人为准,每户500元,每增加1口增加100元。
5.门楼、厨房、厕所、牲畜家禽圈舍等,可根据造价进行补偿。
6.道路、管线等市政公共设施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二)水井、水渠补偿标准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计算。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2.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50%补偿。
3.水渠补偿包括了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三)通讯、供电线路的补偿标准
1.标准按圆锥形砼杆计算,方形砼杆按园形杆补偿费的70%补偿。
2.补偿费包括电线、配件、拉线和电杆等需用的拆迁费。
3.电杆占地补偿按每杆3平方米、拉线2平方米计算,铁塔以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占用耕地按年产值的15倍一次性补偿,占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不予补偿。
(四)坟墓补偿标准补偿包括迁葬工、料费。
(五)砖窑补偿标准
1.砖窑补偿根据窑的容量大小,建窑工程量,所需材料及人工费用计算。
2.小型陶瓷窑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0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03日 (地方法规)
政府有发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