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的法律分析

事件经过,适用法理
2024-12-02 21:15:30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将药家鑫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来看,一是开车将人撞伤,二是连捅被害人数刀致其死亡。
  1、第一个阶段,药家鑫虽将被害人撞伤,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一方全责的情况下,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犯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致一人以上重伤,且存在以下情况:
  酒后、吸毒后驾车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第二个阶段。药家鑫连捅被害人数刀致使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主观上,药家鑫希望被害人死,是主观故意。客观上,药家鑫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至于网上的“激情杀人”之辩,纯属是脑袋发热,胡说八道,简直是放弃了为人的最后一点良知。
  所谓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例如:丈夫甲一日提前下班,回到家中发现妻子乙和另一名男子丙正在通奸,甲一时气愤,从厨房拿了菜刀将乙、丙杀死,本案中的甲即为“激情杀人”。
  药家鑫一案中被害人行为无任何过错,更谈不上严重过错,因此不能认为是激情杀人。更何况"激情杀人"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来描述犯罪过程。法庭辩护中,不能据此作为免责事由。同时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该词定义,从法理角度只是用来分析杀人者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而不是准确的罪名。

回答2:

事件经过自己去百度。适用法律是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了赠与人可以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况:………………
自己翻法条去吧~

回答3:

事情经过百度一下吧,使用的法律当然是刑法

引发争议的焦点就是刑法跟人道的讨论。

回答4:

引发争议的焦点就是刑法跟人道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