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
1、甲乙构成抢劫罪,因为甲乙的行为属于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2、甲乙构成抢劫罪中的入户抢劫加重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甲构成累犯,因为甲35岁(年满18周岁)第一次是故意犯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2004年1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不到5年时间内,于2008年4月又实施故意犯罪,且所犯的罪仍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累犯的构成标准。
4、甲的诈骗行为已过追诉期效,因为甲的诈骗行为属于诈骗数额较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所以对甲的诈骗行为不予追诉。
5、丙不构成犯罪,丙只承担共谋盗窃范围内的故意,因丙未满16周岁,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