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连带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公务员对自己实施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其最大特点是自己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直接责任就是公务员“自己的责任”,是责任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间接责任是指公务员对他人实施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在这类责任中,责任人自己并没有亲自实施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该行为的是其下级或其他行为人。按照责任自负原则,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是,由于责任人与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关系,同时也由于责任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因此,在行为人承担直接责任的同时,责任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领导责任属于间接责任的一种,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对其下级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政府公务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将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务员就其共同行为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实行连带责任,首先是整体责任的确定;其次是在共同行为人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再次,对外连带负责;最后,在共同行为人之间实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