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以物业服务差为理由,不交物业费吗?

2024-11-22 00: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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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可以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回答2:

不能。

一,入住时,业主与物业公司签署过物业托管协议,业主签过字,有明确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不交物业费就是业主违约,物业可以起诉不缴费的业主。
二,与物业公司有问题,有纠纷,物业公司服务差,不作为等等,业主可以找当地住建委的物管科投诉,甚至可以起诉物业公司,但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出现。

回答3:

物业服务恶心你,你可以不交物业费,让物业去请律师告你,这一告拖几个月,虽然基本败诉,但你也恶心了一回物业

回答4:

物业服务差,不作为,还多收费,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吗?

回答5:

就算判我必须交物业费,我就是不交,法院能强制执行什么吗?
除非你不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