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开具发票,但对方不开具发票,可以拒绝付款吗

2025-03-22 06: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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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个人认为:
第一,此种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第七章 违约责任”(即第107条至第122条)的规定。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合同约定开具发票,但对方不开具发票,属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开具发票。如果因对方没有及时开具发票给您带来经济损失的,对方还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前述第二点是法律上的规定,目的只是想告知您这件事的道理在哪一方、各方当事人应当怎么办才符合法律规定。您可以根据以上情形对对方提出警告,让对方清楚继续违约的法律后果。
如果对方仍然不开具发票,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即到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区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诉讼持续的时间可能会很长(两审完成需要约一年左右的时间),但是您会胜诉的,法院会判决对方开具发票、或者赔偿因没开发票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四、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双方都应该履行,如果对方不开具发票,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您还是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向其付款;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您的每项付款都会得到对方开具的发票。但是如果您拒绝付款,就同样也构成了违约,那么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假设真的因为拒绝付款而引起对方经济损失而向对方赔偿的话,那这笔赔偿款项确实太得不偿失了。所以,就这个合同来说,建议您还是继续履行,通过诉讼要回发票;等合同全部履行完成之后,别再和这个企业合作。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