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认证的发票当月未抵扣怎么办

2025-04-06 00: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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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次月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回答2:

当月认证的发票未在申报期内抵扣,不得抵扣。(注: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发票抵扣期限为36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必须申报抵扣,否则以后月份不允许抵扣。

回答3:

当月认证的发票,如果当月抵扣不完的,留着次月继续进行抵扣,可作为待抵扣科目入账。

回答4:

没特殊原因,必须当月抵扣,未抵扣的以后也不能抵扣了。

回答5:

可以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计入相对应的当月认证当月未抵扣栏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