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要从历史渊源上来说了。
判例法制度在英国首先产生,是中世纪出现的,当时英格兰统治者迫切需要创造出一种适用于全国的普通法;它没有现成的法律可以借鉴。西欧大陆直到12世纪才开始对罗马法的研究,但那时英国已有了以王室法院为代表的高度集中的司法权。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形成了这样的传统:定期地公布重大的判决,法官在判决时参引以前的判决为根据。这就是判例法一开始的形成原因,便于民众理解,同样便于法官判案。美国的法律制度是从英国继承而来,因此,也保留了判例法的特色。
制定法的产生原因: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这些应该是西方法制史里的内容。
您这问法是倒因为果了。应当是法系有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区别,而判例法流行于英国,美国的法制体系承继了英国,因而判例法则成了英美法系的渊源。以法德为主的制定法国家,相对于英国而言在欧洲大陆地区,因而称为大陆法系。这是西方法学在法系上的划分,属于传统的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