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交易的两个问题

2025-01-20 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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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不可能当天能到账,除了个别货币型基金。
  而除货币市场基金和短债基金以外的基金产品,银行设定的赎回到账时间一般为T+5或是T+7个工作日。赎回速度每个银行都不相同。除少部分基金外,招商银行所代销的非货币、短债类基金也可以做到在T+4个工作日到账。
  不过,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这里的T指的都是在当个工作日的下午三点之前提出赎回申请。有的投资者采用的是网上银行或是电话银行赎回基金,如果超过了下午三点就要当作第二个工作日来处理,相应地,资金到账的时间也会向后挪一个工作日此外,赎回到账的时间是按照工作日来计算,如果遇到周六、周日这样的非工作日时间,到账时间也会有所拖延。
  一个投资者在发出赎回指令之后,指令就会到达基金公司的数据库。他们每天都会汇总当日基金赎回情况,并留出相应的现金以备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对于不同的基金品种,基金公司赎回结算的处理时间并不一致,如货币型基金和短债型基金,交易日与结算日的间隔较小,一般是交易日的次一日; 如果是股票型基金,一般是交易日的次三日或次五日。结算后的款项由银行接收,银行也要经历1至2天的结算,最终能把赎回的金额打到投资者的账户上。由此可见,一只基金的赎回快慢与基金公司、代销渠道的结算速度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即使是同一只基金,在不同的代销渠道,赎回时间也会有所不同。

  2.基金分红是指基金将收益的一部分以现金方式派发给基金投资人,这部分收益原来就是基金单位净值的一部分。因此,投资者实际上拿到的也是自己账面上的资产,这也就是分红当天(除权日)基金单位净值下跌的原因。
  分红并不是越多越好,投资者应该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分红方式。基金分红并不是衡量基金业绩的最大标准,衡量基金业绩的最大标准是基金净值的增长,而分红只不过是基金净值增长的兑现而已。

  开放式基金分红没有确定的时间要求,只要满足基金分红的条件,基金管理人会安排分红。一般来讲,基金分红的条件包括:
  1.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2.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发行时面值,一般为1元)。

  关于封闭式基金每年分红的支付次数,《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该法制定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你说的H基金的“基金契约”中也明确约定为“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在这种情况下,H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擅自变更每年分红的支付次数是违反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的。或许有人会在“至少一次”上做文章,说“至少一次”可以大于或等于一次,但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并没有 “至少一次”必须包含本数的条款,就可理解为“至少一次”必须大于一次,从这个角度看,基金管理人的做法是不妥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基金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都是格式合同(“基金契约”)的提供方,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则是格式合同的非提供方,发生争议的时候,有关条款(如“至少一次”)就应当做出有利于非提供方的解释(即大于一次),而不是根据提供方的解释(即等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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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是否是封闭型的是看其是能否随时申购或赎回的,封闭式基金有较长的一段时间封闭(大约有几年)不能申购或赎回。保本型从晨星的分类是属于开放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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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你说的H基金是从那看来的。但保本型基金也是有风险的,比如有几年的封闭期等。

  投资保本基金也要看到风险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保本基金也是一样。从保证方式上看,已知的保本基金所提供的保证有本金保证、收益保证和红利保证,具体比例由基金公司自行规定。一般本金保证比例为100%,但也有低于100%或高于100%的情况。以2003年中期国内首只发行的保本型基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为例,该基金承诺100%本金安全,但其存在一个3年的避险周期,在该期间内不接受申购,但可以赎回。如果在持有期到期之前赎回,投资者要付出2%或1%的赎回费。而在避险周期结束后,赎回费则为零。投资者购买这种基金的损失在于1%或0.5%的认购费,以及3年定期存款利率的复利7.752%,加在一起总损失约为8.752%或8.252%,这种损失实际上应该是投资保本基金时的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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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补充答案的回答:
  哦,没有注意到,你把我打比方的基金当某一类了,呵呵。
  我说的H基金相当于某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