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相关规定,就沈阳丧葬费2018新规定如下:离休人员遗属补助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0%,不是唯一供养人的,遗属补助降低50%。
二、1、丧葬费:死亡时上年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个月。
2、一次性救济费:死亡时上年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10个月。
3、按月享受生活救济费: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标准为准。
三、丧葬费的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已垫付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需提供垫付资金的有效凭据,用人单位及遗属共同填写《企业垫付在职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费、救济费申请表》并签字。
2、垫付救济费的,还应提供经市、区(县)人社局审批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认定表》。
3、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应当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费、救济费金额划转到单位账户。
所以,按照上述规定去办理就可以了。
2016年1月22日国家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现张士谦律师对2016年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进行如下总结:
一、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
计算公式:31195元/年*20年=623900元
31195元为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注: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8844元/年*20年=576880元;
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6955元/年*20年=539100元;
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4565元/年*20年=4913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1810元/年*20年=436200元;
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9109元/年*20年=382180元(事故发生时间为2010年的);
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7175元/年*20年=343500元(事故发生时间为2009年的)。
参考资料:中国社保网-2016年最新死亡赔偿标准
按照《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计发标准及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5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标准按所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
扩展资料: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参考资料:
丧葬费-百度百科
沈阳丧葬费按以下标准支付:
因为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福利待遇标准及计发办法的通知》(沈劳发[1995]71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按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发给。死亡职工配偶不计算负担遗属生活费的固定收入,由原每月一百元调整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以下(含各项补贴),月收入超过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的,超过部分作为遗属生活救济费计算。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劳动保险条件》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
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数为准(每年劳动局将发函通知)。以后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各项待遇,每年7月1日调整一次(即: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执行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持平或下降时不作调整。”
按照《关于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标准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的通知》(劳发[2001]35号)第二条规定:“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为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标准仍接原规定执行。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年的6月30日。”
沈阳丧葬费按以下标准支付:因为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福利待遇标准及计发办法的通知》(沈劳发[1995]71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按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发给。死亡职工配偶不计算负担遗属生活费的固定收入,由原每月一百元调整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以下(含各项补贴),月收入超过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的,超过部分作为遗属生活救济费计算。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劳动保险条件》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
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数为准(每年劳动局将发函通知)。以后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各项待遇,每年7月1日调整一次(即: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执行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持平或下降时不作调整。”
按照《关于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标准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的通知》(劳发[2001]35号)第二条规定:“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为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标准仍接原规定执行。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年的6月30日。”
根据黑人保发[2010]53号文件《关于提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提高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确保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保资金安全,省社保局决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从2010年11月起按着以下办法执行:
一、凡是7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统一由省局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在拨付到企业。企业负责申报,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中。
二、对目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已销户的,为确保能及时让遗属领到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原渠道划入企业,暂由企业负责发放。
三、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需要有一个宣传的过程,才能确保发放。从2010年10月起由各参保单位要对离退休人员做宣传工作,即死亡后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暂不能销户,领取完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再作处里。请各企业用3个月的时间通过宣传将此要求让全体离退休人员知道,从2011年1月起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不在拨入企业,由我局实行社会化发放。(注:各省市可能略有差异,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