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公益林会和承包人协商,但是国家有相关划分原则。划为公益林后有一定补偿,补偿多少根据当地的规定,各地不一致。
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2、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扩展资料:
2000年左右我国首次提出的森林分类经营理论,根据这套理论,将国家所有森林按照所处位置、所承担的功能以及所存在的价值不同,分别区划界定为公益林和商品林。
1、公益林
定位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以满足国家的生态需求、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森林,其主导功能是保护生态环境;
2、商品林
定位为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提供商品木材、林副产品为主的森林。
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自2002年始,在全国开展实施,其中区划的重点公益林为国家公益林,此后各省也相继区划了一般公益林,即地方公益林,分别由国家和地方承担相关补贴和管护费用。
我国森林只有两种性质,一为国有,一为集体。国有森林公益林补助由国有森林所在的单位领取,国家补助标准为每亩5元;而集体所有的公益林补贴,未分配承包到户的森林由集体领取,分山到户的森林由各户领取,国家补助标准从2002年的每亩5元,逐步提高,目前为每亩15元。
除国家补贴外,各省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除补贴支付各省划定的地方公益林外,还对国家划定的公益林实行配套补贴,但各地标准不一,有的省尚未配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益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商品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1、生态公益林是为了保护生态,维护生态脆弱地区生态平衡,保护国土安全的一种国家政策补贴措施。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地方级生态公益林。均有不同标准的补助。
2、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在区划界定过程中,对非国有林,地方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协议。
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生态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国家级公益林的规模和布局。国家级公益林稳定在全国林地总面积的30—40%。
3、综上所述,山林划为公益林应征得林权所有人的同意,并签订管护协议。划为公益林后有补偿,每年都有定额补偿,是直接到个人账号的。但当我们所有的山林处于生态脆弱区时,我们应该主动同意将其划为生态公益林,不仅对国土安全有重要作用,而且还有补偿,也同样可以进行规范经营,只是比商品林采伐更加严格一点。
划分公益林是不会和承包人协商的,国家有相关划分原则。划为公益林后有一定补偿,补偿多少根据当地的规定,各地不一致。
承包地被划为国有林公益该怎么办呢?
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依法将自留山划为公益林的,应尊重自留山农户的意愿,可以继续经营,并有权获得国家及地方政府对公益林进行补偿的权利。目前,国家和省兑现的公益林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补助到位。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十二条 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在区划界定过程中,对非国有林,地方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协议。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生态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国家级公益林的规模和布局。国家级公益林稳定在全国林地总面积的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