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耕种用地建大棚搞养殖需要什么手续

2024-11-07 12:48:4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农村耕种用地建大棚搞养殖需要的手续如下:

1、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由相关部门签字盖章。

3、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提供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

5、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填写补充耕地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自行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条例对农村耕种用地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回答2:

农村耕种用地建大棚搞养殖需要的手续:

1、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3、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扩展资料: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荒废耕地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从事其他建设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回答3: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如符合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条件的,按设施农用地办理,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
  1、 经营者申请;
  2、 乡镇申报;
  3、 县级审核;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

  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请提供如下资料:
  1、 设施农用地申报表;
  2、 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3、 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提供“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
  4、 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填写补充耕地方案;
  5、 位置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的现状图);
  6、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回答4:

农村耕种用地建大棚可以,但是不可以搞养殖。因为农村土地办养殖场
这种情况应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 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 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 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 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 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 而不能用于养殖业。第二,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 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 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 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 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 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 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 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 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 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个人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畜牧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项目备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个人持畜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表,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具体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合理确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等;畜禽养殖个人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占用耕地的,还应写出复耕保证书;畜禽养殖个人持项目备案表、土地出租或转包合同、标有尺寸的平面布置图、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出具复耕保证书)等文件资料,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用地备案。

回答5:

需要申报养殖用地,过程很复杂。和村委的商量一下,先斩后奏有时很有效果。呵呵,注意不要被举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