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印章。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应在24小时内上报收监质监站,并建立不合格项目台帐。
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不得再加盖“仅对来样负责”的印章,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有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
扩展资料:
见证取样的相关要求规定:
1、通过工作台帐可分别对取样员和见证员各自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又能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质量监督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2、应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必要时应轮流对监理人员进行见证员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监理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刁难施工单位,更不能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来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做到客观、公正,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必须坚持现场取样见证。
3、施工单位每项工程的取样人员不少于2名,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等时,持证见证人员(监理人员)必须在旁见证。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且必须在检测委托单上签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见证取样
水泥进场应提供水泥3天及28天强度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后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见证取样复试,如复试合格则允许用于该工程,不合格应予以退场。在目前实际情况很多却是见证取样送检同时用于工程实体,且很多材料进场时未提供水泥28天强度检测报告,必须让供货商提供28天强度补报单。如28天水泥强度复测报告不合格,必须对水泥所使用的部位进行实体检验。
标养试块的试压结果不能代表构件实体强度,只能作为参考数值。水泥28天强度不合格,同条件试块的600天度试压结果可作为构件实体强度的标准值,如果偏低,可采用结构实体回弹、钻芯取样来进行确认。
不合格的水泥可以降低标号使用。如果是425水泥,物理性能满足325水泥的话可以当325水泥使用。同时配合比应重新试配。
水泥应尽量选择大厂家的,大厂的工艺比较先进,不同时间生产出来的水泥差别不会很大。进场后的堆放与管理都直接影响着水泥的质量。
监理公司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指定信誉较好的水泥厂。这样从相当的程度上会减少此类情况。
送点红包让出个合格的报告就完事了。。
可以用一份留样再检一下啊 你28天不合格就不合格了 也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