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跨省办理分公司需要什么手续?可以是独立法人吗?

2024-11-09 03: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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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我行执行的具体方案:
  1、分公司取得成都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总公司书面授权分公司在成都XX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证明。总公司书面申请在成都XX银行开立分公司账户的申请。总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总公司法人身份证,总公司开户许可证正本。
  2、分公司在外地取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允许在成都(异地)开立基本账户,但是前提条件是未在其他地区开立基本账户。需要提供材料与第一条相同。如果在异地已经存在基本账户,如能提供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的经营许可,可以开立临时账户(可取现),不能取得经营许可只能开立一般帐户(不能取现),提供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正本。
  3、分公司没有营业执照。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异地临时账户,需要提供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经营许可,总公司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文件,法人代表对于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分支机构名义异地开立专用账户,需要总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以其他用途列支款项,银行审核后才能批准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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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红头文件原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七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九条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三十二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三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三十四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
  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其有效期限和展期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存款人在账户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并出具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展期的证明文件。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的“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核准。
  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核准其展期,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颁发新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不核准其展期、开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该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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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证明文件的说明:
  基本账户:
  外地常设机构 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非法人企业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主管部门(附属机构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一般帐户: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以及下列证明文件: A、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B、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
  临时账户:
  临时机构 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 1)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 1)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专用账户情况较为复杂,以银行审核通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