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就整个法院体系说,是四级两审制(见上诉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判决或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全国性的重大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它进行第一审的案件,均由它进行第一审。最高人民法院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高监督机关,它除按照第二审程序受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以外,对一切下级人民法院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将案件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它还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按死刑复核程序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的死刑案件;也负责核准按照类推制度定罪判刑的案件。法律还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见法的解释)。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在全省、全自治区或全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进行第一审;受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或抗诉案件;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还负责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或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省辖市或自治区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有:反革命案件,判决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的民事案件有: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还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或抗诉案件,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基层人民法院裁判提起的抗诉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人民法院。按照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基层人民法院还可以视需要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对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一切民事和刑事案件进行第一审,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