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案例:
1)张某遗产数额,如果张某购买保险的资金为夫妻共有财产,则为九万元,如果不是,则为六万元;
2)王某能否有权参与分割遗产,要具体分析:遗产六万元,应当在两人离婚时已经分割。如果购买保险的资金是夫妻共同财产,相当于在离婚时,张某瞒报了家庭财产,王某根据《继承法》应当部分继承张某的遗产三万元。如果是购买保险的资金与张某家庭无关,王某则不能分割张某的保险金。因为张某是在与王某离婚后去世的,两人已经不存在夫妻关系。
3)根据《继承法》的分割顺序和比例,参照第二款情况,进行分割。
第二个案例:
1)该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吕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违约在先,没有保证自己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2)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据以上法律条文,宾馆与吕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朋友是不是在参加司法考试哦?以下回答,供你参考。第一题主要考核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的概念: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 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本案中,遗产为离婚时存款及物品折合人民币6万元应得的一半即3万元。保险金实质上是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张某死亡”这一法律条件成熟时对其亲人的抚慰和经济补偿,不属于遗产。2)婚姻是一种拟制血亲,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或自然人的死亡而丧失(事实上已无法上诉)。本案中,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王某就不是张某的配偶了,故无权分割。3)根据案情推断,张某如此年轻,一般不会留下遗嘱,更不会去公证,所以适用法定继承顺序,因为无子女,故其遗产3万元全部由父母继承。第二题:劳动法第十八条(二)项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吕某上班没几天,肯定在试用期内,“外事接待部导游”是一个特殊岗位,应当具有专门的知识,吕某在英语考试中采用请人代考的方式弄虚作假,很显然不能胜任该岗位的工作要求,故该宾馆解除与吕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悬赏50,很一般啊,呵呵。
张某与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有存款及物品折合人民币6万元。2008年3月,王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2008年6月8日一审判决准予离婚。6月9日,张某因车祸丧生。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万元(张某生前未指定受益人)。张某父母与王某为财产分割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1)张某遗产数额为多少?
夫妻共同财产6万,离婚时,原则上一人一半。故张某个人财产为3万元。
所谓遗产,是指死者的生前个人合法财产,而保险金是张某死后才产生的赔偿金,因此,不属于张某的遗产。
故张某的遗产是3万元。(当然现实中,可能还有题目中未涉及房产之类的财产)
2)王某是否有权参与分割遗产,为什麽?
原则上,王某有继承权。
理由:一审判决后,王某如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上诉期是15天,因此在6月9日,判决并未生效。张某死亡后,离婚案件终止审理,因此判决并未生效。
继承开始后,只要王某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继承的,应当有继承权。
3)本案中遗产如何分配?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父母以及王某作为死者张某的父母与配偶,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张某遗产原则上应当均分。
3万元保险赔偿金,不是遗产,应当根据张某父母以及王某的个人实际情况,视情分配。对老弱病残,缺乏生活能力的,可以适当照顾。(这部分可以不答,因为保险金不是遗产)
2、吕某经统一考试,被某宾馆招为外事接待部导游,合同期限为5年。上班没几天,吕某在接待第一批外宾后,就遭到外宾投诉,认为其英语莫名其妙不知所云。经查吕某的英语考试成绩系他人冒名顶替所得。宾馆经研究决定解除与吕某的劳动合同。吕某不服认为宾馆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1)该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应当认定为无效。
2)请结合劳动法有关知识对此案做出分析。
(1)吕某考试过程中,找人顶替,其考试分数造假,应当认定为“欺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此,以此种手段订立和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
(2)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无效必然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因而它必须经国家机关确认。我国法定的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故,吕某对宾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按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一般是,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拘束力。但这并不是说,无效劳动合同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而是应当根据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基于过错,而对他方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如果吕某在接待外宾时,因为其英语问题造成宾馆损害的,宾馆可以要求其赔偿。当然,吕某如果实际付出了劳动,宾馆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