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类侵权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是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体现。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法律事先规定,一旦加害人实施了某种加害行为,法律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被告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其责任即可豁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38条);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58条);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75条);
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81条);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85条);
6、堆放物侵权(88条);
7、林木折断侵权(90条);
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91条)。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应的术语,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
无过错责任的表现形态主要有:
1.产品责任,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具有缺陷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环境污染侵权,指因环境污染而发生的侵权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指因高度危险作业或高度危险物导致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4.动物致人损害,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等承担侵权责任,但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11/id/789683.shtml
监护人侵权责任
职务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总共12种。
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的责任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大的就这几方面了,详细的请看《侵权责任法》,除了侵权责任类型,它的一般规定,行为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免责减责情形也是必须了解的,是学习《侵权责任法》的关键。总则的规定一般在各类侵权责任中都有体现。
1、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7条;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53条;
3、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64条;
4、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法》65~68条;
5、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69~77条;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78~84条;
7、物件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5~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