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打成轻伤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2024-12-02 08: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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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的,可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如经法院查证属实,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追究,你只能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处理。刑事自诉需要自己取证,难度很大。如果没有切实证据,对方的犯罪很难被认定。
另外,对于损失赔偿,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回答2:

  如果公安机关未移交检察机关公诉,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就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回答3:

打人致轻伤,则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报案处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回答4:

如果经过伤情鉴定构成轻伤的话一般会公诉,如果派出所不及时处理你可以向当地检察院反映情况,检察院有立案监督权,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你所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建议你请律师。

回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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