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经济政策如何实现突破?

2024-11-22 09: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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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适应生态文明理念要求的“硬约束”,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人的行为,实现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   环境经济政策建设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认为,加强环境经济政策建设,应具体从以下几方面求突破。   深化环境价格政策改革,形成价格对污染治理的激励和倒逼机制   树立新的环境资源价值观,内化企业环境成本,通过价格杠杆推动企业治理污染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环保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差别水价政策,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鼓励类企业实行政策优惠。   制定限制类和淘汰类高耗水企业惩罚性水价,完善鼓励再生水、海洋淡水、微咸水、矿井水和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   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脱汞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秸秆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给予支持政策。将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破坏成本,纳入煤炭、石油、天然气、稀缺资源等资源定价体系中。   制定有机肥使用、秸秆和畜禽粪便等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财税扶持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降低每年对秸秆禁烧工作投入的行政成本。   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资源环境领域的市场化机制   由于对环境是资源和环境有价的认识不到位,有关环境成本没有纳入价格体系,没有形成能够反映环境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造成企业对环境资源无偿占用,对环境容量不珍惜,对排污行为无内在约束,对排污总量很难得到控制,无法发挥市场对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制约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要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将环境成本纳入价格体系,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强化建立企业治理污染的内生动力,建立能够反映环境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排污行为内在约束机制,形成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治理污染的机制。   当然,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处理好排污权有偿使用与现行排污收费的关系,防止和避免重复征收。在排污权有偿使用机制建立后,应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促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激励企业积极治理污染。形成“污染者付费,治理者受益”的有效机制。实行排污权交易,不仅可以使排污多的企业增加成本、排污少的企业获得经济效益,还可以促进相关环保技术和产业的发展。这有利于把政府强制减排行为转化为企业自主减排行动,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从国际上看,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施了排污权交易,促进了污染减排,提高了污染治理效率。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虽然实施了多年,也进行了一些试点工作,但仍没有推广开来。当前,应研究制定推广和深化的制度、措施。   深化生态补偿制度,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态安全已与国防安全、经济安全、政治安全等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补偿是平衡不同地区发展权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保证国家生态安全的客观需要和重要手段。我国建立生态补偿工作目前已经起步,并开始取得成效,但进展与需求尚存在明显差距。一些处于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地区为保护生态限制了发展,在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牺牲,在生态保护方面做出了生态贡献,要求合理补偿的呼声和预期日益增强。但有效的评价和激励办法一直没有出台,补偿也远远没有到位。长此以往,这些地区将不甘于此,可能会转而上马工业污染项目,以谋求经济的发展。   对此,国家应在当前各地开展各种生态补偿试点的基础上,在国家层面制定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性原则,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着眼于长期保护和修复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创建国家生态补偿的政策平台,对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典型地区开展长期、稳定的生态补偿,鼓励、引导和探索实施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生态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   深化环境金融服务,借助金融手段加强环境管理   健全绿色信贷政策。以国家确定的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涉重金属行业、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业,以及环境风险高、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次数较多、损害较大的行业为重点,研究制定绿色信贷行业指南。构建绿色信贷环境信息的网络途径和数据平台。建立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制度,把绿色信贷真正落到实处。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健全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以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为重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配套技术规范,包括硫酸、合成氨、造纸、铅锌冶炼、铅蓄电池、铅汞采选冶炼等行业的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研究提出对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企业和承保公司给予保费补贴和政策优惠的措施建议。   完善绿色证券政策。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和后督察制度,推动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推进在部分地区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   完善公共财政支持环保政策的同时,开展环境保护债券政策研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多渠道加强环保资金投入。   加强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和环境损害赔偿研究探索,加快建立环境责任的封闭回路   当前,一些领导干部为了追求一时的政绩,不顾环境容量和环境敏感程度,盲目上马了一批重污染项目,有的埋下了重大环境损害的隐患,有的已经形成了现实的环境损害。但由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的缺失,这些领导干部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追究,许多还走上了更为重要的领导岗位。许多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特别是生态功能的损害,由于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而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和对环境进行生态修复。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确保环境保护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的“三重落实”,是保障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制裁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求。应加紧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与现实调研,解决基本的理论问题。科学确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和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追溯时效。明确规范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操作程序。加紧建立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和专业队伍,健全工作机制,尽快形成实际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