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汉代基本上继承了秦代的法律制度,即“汉承秦制”。但汉代中期以后,由于确立了儒家思想为法律的正统思想,因此表现出儒家化的趋势。同时,在汉文帝、汉景帝之间又进行了刑罚改革。
A.汉代法律改革从观念上否定了肉刑。
B.汉代法律儒家化。“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认,均是在立法上把儒家的礼教、纲常、观念加以法律化的举措。在司法制度方面,汉代法律规定了“春秋决狱”和“秋冬行刑”的制度。
2.鞫谳分司制是宋代为了防止刑狱冤滥和官吏作弊,除了个别人口较少的州外,从各州到大理寺都实行审判与检法断刑相分离的制度。这种由专职官员分别负责审与判的制度,叫鞠谳分司制。鞠谳分司制使检法断刑的官员无权过问审判,负责审判的官员又无权检法断刑,二者互相牵制,不易作弊。
4.《汉 书·宣帝纪》文颖注曰:“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可见“令”是皇帝于律 外所发布的命令、文告。它可以补充、更改律,也可以取消、代替律,这是中国古代法 制的一个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