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作为民事纠纷的另一方,被告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同原告相同的处分权。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可以提出、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有权以原告为被告,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牵连的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的目的,旨在通过反诉,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比如甲向乙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将其打伤的医疗费用。在诉讼过程中,乙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甲赔偿在同一打架事件中甲伤害乙而使乙花费的医疗费用。乙对甲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就是反诉。
反诉是指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诉。本诉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构成反诉的条件:
1、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出的。
2、反诉的是独立的诉,原告撤诉也不影响反诉的审理。
3、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诉的审理法院提出。
4、反诉必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审理,特别程序不适用反诉。
5、反诉与本诉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要么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要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