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自97年修订后,法条的序号就没有变,八次修正只是对具体规定增、删、改,具体条款序号未变。
1979年刑法的条款
第七十二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1997年刑法的条款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条款
(1979年7月1日物和启通过 1997年3月14日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罩如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棚闷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