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仲裁事项约定不明;仲裁范围约定不明
没有约定仲裁机构,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正确,约定的仲裁事项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