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合同。而岗位合同可以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一是单独的,是确定劳动者岗位职责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其长短可以和劳动合同一样,也可以短于劳动合同,但是具有和劳动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其变更一样需要协商。
这个岗位合同没有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内容,不应视为劳动合同。并且,在岗位合同中也说明了“本合同为劳动合同配套合同”,即说明还应当有一个劳动合同。
这个岗位合同没有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内容,我认为不应视为劳动合同。并且,在岗位合同中也说明了“本合同为劳动合同配套合同”,即说明还应当有一个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或者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如果发送劳动争议可以作为认定部分事实的依据。
从上述约定判断,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您好,这份岗位合同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因此要追究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我看胜算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