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职工死亡待遇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只是承担抢救期间的工资和护理费。如果用人单位少报职工缴费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应当享受的额度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58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对于工伤而言,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一,不是赔偿,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项目、内容是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的;第三,如企业超过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自愿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法律对此并不干预。
纵横法律网 何向前律师
工伤死亡除了社保赔偿外,工厂是否还应给予相应补偿,取决于工厂的态度。
给是情义,不给是公道。
法律讲工厂可以不另外支付赔偿,但是工伤死亡职工有未满18周岁的孩子及没有固定收入的妻子(没改嫁),工厂有义务承担孩子及妻子的供养费。
还可要求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赔偿。
深圳专业工伤律师 杨增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