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成约定金和证约定金不具有罚则效力,是否说明当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

,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2025-01-05 14: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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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定金,只要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定金担保内容的,均应双倍返还,与定金担保内容无关的不受此限。
此处称债务不妥,合同之债一般在合同成立时生效,此时成约定金(立约定金)担保内容已不复存在,定金已按约定处置,因此不应出现上述疑问。
希望对你有用。

回答2:

成约定金是指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1)给付定金一方支付定金的,主合同按照约定成立或者生效;
(2)给付定金一方未支付定金的:
A.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B.主合同未履行或未履行主要部分的,主合同不成立或者生效。
【律师提示】
①成约定金实际上是附条件合同中的“定金条件”,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否则,不成立成约定金。
②成约定金起到阻止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作用;但合同实际履行可以击破。
③成约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
我国《担保法》及其解释均未规定证约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