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科研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3)。上述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与私人生活有关,与安宁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姓名有关。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目前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积极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公力与私力救济,来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准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然而,在当今这样一个信息化社会里,随着信息传播手段和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隐私越来越面临着被侵犯的威胁。据了解,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因公民隐私权受侵犯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隐私权纠纷增多的原因在于许多人尤其是一些新闻媒体对公民的隐私和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甚至错误地以为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没有明确保护,以至于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还不知是违法。其实从70年代以来,国际上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就已经从消极保护演进到积极保护。我国采取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面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虽然我国宪法没有对隐私权作出明确直接的保护性规定,但却间接地从其他方面对公民的隐私权不容侵犯给予了确认。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包括用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也当然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公民的某些个人生活规律也属于个人隐私,本条确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扰,也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生活隐私权;宪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私拆信件和窃听电话,都是侵犯通信秘密的行为,宪法通过禁止这些行为,从而对公民的隐私权予以保护。
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刑法主要是通过追究侵害隐私权行为刑事责任来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规定,都是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精神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延伸,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刑法保障。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层面中,民法是保护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门。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公民的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进行原则性规定,确立了公民隐私权不容侵犯的民法保护精神;二是通过确定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而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三是通过法律解释明确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行政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关于新闻、出版、广告、宣传、广播、电视、电影、医疗卫生、档案管理、邮电、社会治安等许多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中都有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例如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就规定了任何报纸不得刊载的内容,其中包括诽谤或者侮辱他人的以及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的内容。国家通过对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程序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法律确立了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但对于有些涉及到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案件,我国一些程序法又规定了不适用公开审理的情况。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也对为保护公民隐私而不公开审理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其实是对公民隐私权最明显的司法保护。
其他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的一些法律中,凡是涉及到民事权利保护的,几乎都有对隐私权的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妇女的隐私权、残疾人的隐私权以及消费者的隐私权,都作了明确的特别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今起实施
www.hexun.com 来源: 北京晨报
【2007.06.01 09:11】
教师辱骂学生属违法 父母虐待子女撤销监护资格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今起实施,资深专家详解新法——
今天是儿童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保法)从今天起正式实施。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眼中,新版未保法是今年全国未成年人拿到的“最大红包”。在部分资深专家的解读中,除了“儿童优先”原则的确立外,这部法律还将给未成年人提供许多细致贴心的保护,其中包括不得侵犯隐私、不得违法开除学生、禁售烟酒、严禁家庭暴力等权利。
隐私保护父母偷看日记孩子可以报警
条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调查:二成父母偷看孩子日记
来自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大约20%的父母经常偷看孩子的日记。另外,调查数据显示,打过孩子的父母占到一半。
解读:孩子不到10岁 父母可查日记
出镜人物: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
偷看孩子日记或电子邮件,及时“跟踪”其生活动态——这种不少家长习惯的做法今后不只是伤害彼此的情感,而且很可能涉嫌触犯法律了。
按照新版的未保法,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法律专家介绍,所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孙云晓表示,如果家长偷看孩子的日记,对孩子构成伤害并产生不良后果,家长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孩子遇到这种情况还可拨打110,警方可介入进行调查。
“法律是悬在众人头上的一把剑。除了起到警戒教训的作用,家长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如果别人举报或者孩子告你,家长很可能受到法律的惩处。”孙云晓说。
家庭保护禁止家庭暴力落实难度较大
条文: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案例:很多家长不认为打孩子违法
“不打管不出好孩子”,这是很多父母都认为正确的教子方法,甚至有的父母会认为,“打自己的孩子不犯法,只要别打残废了就行”。这就导致了社会整体对家庭暴力的模糊认识。据12355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热线统计,家庭类咨询电话占法律类咨询电话总数的17%。在家庭类咨询的问题中,主要反映出父母教育子女的方式方法存在问题,有的简单粗暴,有的过分干涉孩子自由,导致父母与子女关系紧张,甚至子女离家出走。
解读:家庭暴力尚无界定标准
出镜人物: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
皮艺军看来,新法提出的“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规定,其实还是一个倡导过程,具体操作难度较大。首先,没有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比如“每天训斥、打一耳光子、或者是对孩子漠不关心,这些都算不算家庭暴力”皮艺军表示,新法只是笼统地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只能做到规定一个原则性的方向,实际法律约束性很小。因此,他认为应该不断细化规定,使法律规定更具有操作性。比如规定“怎样的行为算家庭暴力”、“发生家庭暴力时由谁来制止,未成年人保护协会、街道、还是警察”、“怎么处罚施暴的家长,是警告还是训诫,屡教不改怎么办”等。
未成年人监护权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撤销监护人资格
条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案例:母亲酗酒虐子 奶奶告上法庭
小伟今年10岁,其父亲早亡,母亲酗酒并且常对之打骂,不忍心看见孙子前途被一点点耽误的奶奶,执意不让小伟和儿媳生活在一起,导致婆媳常常闹矛盾。最后闹到法院,法官将小伟的抚养权判给了奶奶。新法实施后,经过亲属、社区居委会或者未成年人保护协会等组织申请,法院就可以撤销小伟妈妈的监护人资格。
解读1:免职监护人要交抚养费
出境人物:海淀区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法官妈妈”尚秀云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提出了撤销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这是新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尚秀云告诉记者,相对于以前的“变更抚养关系”,“撤销监护人资格”将对“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父母监护人产生很大约束,“一旦被法庭剥夺监护人资格,这对为人父母者来说同样是一种道德上的谴责”。而且,新法还明确规定“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仍需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这就从法律上避免了一些父母监护人逃避抚养责任。
对于新法提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尚秀云表示,本市成立少年法庭已经有20多年历史,而且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成立专门的“少年法院”的设想也会变成现实。
解读2:交出来的监护权谁接管第 2 页
出镜人物: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
孙云晓表示,按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如果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责任,如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法律将剥夺其监护权,并把孩子交给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领养和监护。他建议,在这点上,未保法需要更加具体的实施条件,像拿到监护权的志愿者如何管理和确认,都需要具体加以规范。
禁烟禁酒教师校长不得在校内抽烟
条文:“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案例:中小学外仍有小摊违法销售
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将全面禁烟,校内有烟头或烟具将不得评健康校。
据了解,本市教育系统要拒绝烟草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的任何赞助、活动和烟草广告宣传。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将在健康促进学校评估工作中把控烟工作作为一票否决的条件。如发现校内有烟头或烟具,或者没有悬挂禁烟标志,一律不予参评,被评上的学校也将取消健康校资格。
但本市部分中小学校长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在一些学校周边不到200米的地方还经常出现售烟的商店和小摊。烟酒商店中醒目挂出“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并不多,个别商店甚至明目张胆地直接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解读:禁烟规定期待处罚细则
出镜人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
对于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经营者,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那么,“主管部门具体是哪个部门?具体给予何等行政处罚”?针对这个问题,佟丽华告诉记者,早在1999年我国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就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没有明确罚则;而2003年市人大通过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也曾力求在地方立法上对“处罚问题”有所突破,但最后结果也没有明确罚则。随着去年初商务部明确提出“对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的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酒的问题算是基本解决了”。
但是佟丽华表示:“向未成年人卖烟的处罚问题,有待于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制定相应的处罚细则”。
校园事故责任校园安全事故依法问责
条文:“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案例:孩子校内受伤家长兴师问罪
小学生A在校园里和同学打闹,不小心磕破了头。于是家长先找学校“兴师问罪”,觉得老师没有尽到看护的责任,要求学校承担伤害赔偿。
在新版未保法实施后,探讨学校应承担多大的事故责任时,就需要先弄清楚几个问题,比如学校是否进行安全教育、设有相应的安全制度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等,学生A受伤的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相关警示等。
解读:学校必须承担两类责任
出镜人物: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陈煜
“只要在学校里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就找学校”——过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模糊的状况因为新版未保法的实施有了改观。陈煜表示,针对校园人身安全事故,新修订的未保法明确了学校的两类责任,即事前建立安全制度、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事后及时进行救护。如果学校在校园安全事故中已尽到这些责任,那么学校就没有责任。
体罚侮辱学生教师辱骂学生将会违法
条文:“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案例:辱骂学生教师获刑一年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讲述了一个真实案例:重庆市某校初二班主任,公开批评该班一女生:“你长得这么难看,去当坐台小姐也没人要你,还不好好学习?”结果这个女孩跳楼自杀。后来这个年过半百的老师以诽谤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解读:未保法不影响教师尊严威望
出镜人物:北京十一学校德育副校长管杰
“笨得像猪一样”……今后老师口中这些有损未成年人身心的“语言暴力”将构成违法。作为一位多年来从事德育工作的中学管理者,十一学校管杰副校长认为,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教师的规定不会影响教师的尊严和威望。相反,只有老师遵守法律、用心爱学生、保护学生的具体权利,才能真正得到学生的尊重。
在管杰看来,辱骂或侮辱学生,属于违背未保法的明显行为;但同时还要注意隐性的违法行为,比如布置大量作业,制造考试压力,影响青少年的休息,产生心灵的“软伤害”。据了解,十一学校正在酝酿修改校规的有关条例,允许学生为保证充足睡眠不能及时完成作业。
“今后学校不仅要对教师和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同时要注意加强情感教育。”管杰表示,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培养师生之间的真挚情感,才能更有效避免“学生舔痰事件”、“辱师案”的发生。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版未保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首次立法保护学生睡眠时间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出现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新版未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未成年人犯罪可指定专人办理
有数据显示,目前校园里发生的毒品、暴力和性犯罪不断抬头,青少年犯罪问题突出。新修订的未保法规定的司法保护处处体现着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关怀。
新版未保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关闭中小学周边歌厅网吧
新修订的未保法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另外,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也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孩子们来说,出行的安全有交通法保护,而生活和学习中的安全保护则来自《未成年人保护法》。图为交警正在讲解交通安全知识。
日记是个人的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未成年人年纪虽小,生活比较简单,但也有自己的隐私。任何人都不可以拆看、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包括父母、老师。一些家长根本没有隐私权的概念,也不知道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往往未经允许就随意翻动孩子的东西,“审查”孩子的日记,拆阅孩子的信件,没收孩子喜欢的书籍。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
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可以不经未成年人的同意而拆看其信件:
第一种情况: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
第二种情况: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人,他们一般没有阅读信件的能力,其信件可以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拆看。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在互联网上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虽然这是现在逐渐健全的法律 而且的确是算违法行为 但是在审理的时候 一般会酌情处理的 毕竟父母和老师这样做都是怕孩子走上歪路 利用那些探询孩子内心世界和事实真相 也算用心良苦的 如果不是怀疑你日记里有不正常的内容 他们也不会去看啊 最终不是还是为了孩子好 你就算告到法庭 也不会赢的 除非他们情节特别恶劣 情况比较特殊 更何况如果父母从日记里找到证据 那就更没事了 就像私自搜身一样 搜出证据来了 就没事了 搜不出来 就犯法了 总之呢 父母偷看日记的确我们不愿意 但是他们和老师一起看 一定是为了找线索 终究还是为了你好 你应该谅解的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人不经未成年人同意,不得察看他们的信件、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