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的犯罪有两种,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和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属于第一种而诈骗属于第二种。诈骗与盗窃的关键区别点在于,被害人是否处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所谓处分行为,就是受害人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即由行为人在事实上支配财产。
在本案中,由于张三的欺骗行为,导致了售货员陷于认识错误,自愿的退货。其退货的行为就是由于张三的欺骗行为导致自己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服装店)财产。所以应该构成诈骗罪。
如果把案例换一下,张三提前做好了一件高仿的衣服,去服装店给服务员说要试一下那件衣服,在试衣间把衣服进行了调换,而后称衣服不合适离开衣服店,此行为就属于盗窃。理由在于,虽然售货员也被骗,但她在被骗的情况下没有对衣服做出处分的行为。
诈骗是犯罪分子用欺骗的方法让受害人自愿的将财务交予犯罪分子处分,盗窃则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秘密的方法使他人的财务转移控制,从主观愿望上讲,被盗窃的失主自己是肯定不愿意将财物交给犯罪分子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是2000元人民币,刑期为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罪的认定标准为500元,量刑幅度也有三级: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你的案件中具体判罚要视情节而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案情】
2013年7月,张某出差在火车上认识了外地人唐某,二人交换了手机号码和QQ号码,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后来,张某在电话中说想买辆物美价廉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想请唐某帮忙打听哪里有卖,被告人唐某说自己认识一家摩托车店很不错的,车便宜质量又好,让张某速速来选车。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唐某打电话约张某见面,并且在店里选了一辆摩托车之后,唐某以买摩托车要“试骑”为名,将张某留在摩托车店等待,自己驾驶摩托车奔上了乡间小道,玩起了“失踪”,张某左等右等不见唐某回来,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来,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该摩托车经物价鉴定,价值4200余元人民币。
【分歧】
该案中,对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摩托车为名,将其“好朋友”留在摩托车店,然后以“试骑”摩托车名义失踪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财物的方式,其行为属于盗窃罪,符合盗窃罪的基本特征。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唐某以买摩托车要“试骑”为名,并将“好朋友”留在摩托车店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方式,而是为了使摩托车店主产生一种错误认识,要店主相信他是真的要买摩托车。被告人“好朋友”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详述如下:
(一)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诈骗罪和盗窃罪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两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这两种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通常情况下,诈骗罪和盗窃罪是比较容易分辨的,但是在二者彼此交织的时候,就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加以区分。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它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二)结合该案进行具体分析
正确理解和认定“处分行为”是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诈骗罪中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认识错误的产生或维持是由于行为人“挂羊头卖狗肉”的欺骗行为。而盗窃罪中被害人的处分行为是指秘密窃取行为,是被害人没有对财产做出处分,而行为人采取假相作掩盖,暗中秘密窃取财产的行为。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是: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如果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处分行为,则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反之,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被告人造成则以盗窃罪论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唐某以买摩托车要“试骑”为名,并将“好朋友”留在摩托车店等待自己回来的行为,使摩托车店主产生了一种错误认识,以为二人是一起来买车的,于是“自愿”将财产交给唐某,骗了张某也骗了店主,这是一种欺诈行为,而不是秘密窃取行为。因此,对被告人唐某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诈骗罪。
盗窃罪的核心之一,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诈骗罪的核心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其二,盗窃罪的受害人是不知财物脱离了他的控制,而诈骗罪的受害人是自愿将财产交与嫌疑人。
本案中,张三仿造了一件衣服,虚构事实说是昨天买的那件,让店员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产交与张三,构成诈骗罪。
1.我个人认为应该定诈骗罪。因为张三用假货骗取了售货员信任,是其陷入错误的认识,误认为衣服是原来的那件真的。属于诈骗行为。如果是他在买衣服时,趁售货员不注意,调包了,以假换真,属于秘密窃取行为,应该定盗窃罪。仅供参考。
2.如果有结果了,公布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