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
应该是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我国《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会计行为的规范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扩展资料:
《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各单位会计的法律责任主体,这是从我国会计工作实际情况出发所作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方面,单位负责人出于法律的威慑力,将主动地把自己的行为纳入法律秩序的范围,不敢利用权力强行指使会计人员作假账;
另一方面,如果单位负责人一意孤行,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该行为进行法律惩处。从而切实地保障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更有效地防止了会计违法现象的发生。
单位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法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单位负责人
应该是“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不是
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特定主管人员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形式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及公司的董事长。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不得教唆授意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反办理会计事物,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
要注意的是,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但不是什么都要单位负责人事毕躬亲,直接代表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物,这是不可以的,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组织好,管理好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执行职责 。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仅仅是会计工作
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