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讯费交通费补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税法中有没有明确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费补助的规定。
2025-01-05 14:43:59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根据 国税函 [2009] 3号文件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应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
通讯费如果是实报实销的,可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税前扣除。如果是直接发放的通讯费补助,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

回答2:

首先:你说的通讯费、交通费补助是个人的补助款还是说公司发放给员工的补助款项呢?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所以:通讯费交通费补助不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部分!

回答3:

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明文的规定。

各地方根据自己地方的情况有相关的规定。

例如,按月发放的做为福利性支出计算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