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不能同时拥有两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的多少,应当符合省级政府的相关规定,不能超过;农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其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宅基地是用于农民盖房子的,不能继承。你说的情况,好像目前在这块宅基地上并没有房子,如果是这样的话,按照相关规定,村里可以把它收回,并可以重新“分配”让其它需要盖房子的农户建造房屋——并不因为这块宅基地原来是A使用的,就永远属于A了。如果A现在在其它宅基地位置上有一处房子,那么实际就有两处宅基地了,按照法规是不合法的。
另外,法律条文如果有抵触的话,是旧的服从新的,下级法规服从上级法规。所以,你说的那个“地契”未必有效。建议查阅《土地法》以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如果要打官司的话,法院依据的是这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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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解放前的地契,应该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解放后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进行了调整,应以解放后的为准;
三、到乡镇土地办申请确权;
四、仍不服,可到法院起诉。
一、A持有的民国时期的地契是无效的。如果你仍然住在这宗宅基地上,地契可以作为参照证明地的沿革史。如是耕种土地地契,可以视作收藏品收藏。
二、B拥有这块地的使用权证,说明这块地之前是无主之地,现在国家赋予了他法定的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A和B谁拥有这块地的使用权要看村集体在土改的时候把地的使用权划给哪家了。
四、A 打官司的话,就上面的描述,个人认为胜诉的几率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