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五十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
第五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第五十二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三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公民和组织的国防权利如下:
第五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第六十八条 本法关于军人的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4月25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中央军委委员、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部长赵克石作了说明。
草案在立法总体思路上首先是贯彻军民融合思想,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满足军事斗争准备和支援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草案积极面向和适应市场,建立利益引导机制,使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更好地兼容、共生、双赢。草案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也将着力解决战略投送能力薄弱等问题,并将《国防交通条例》实施以来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定上升为法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国人大网-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
国防法规赋予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有以下六大方面:
(一)履行兵役的义务;
(二)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三)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四)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五)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六)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秘密物品。
应该有服兵役的义务。这就是我们国防法的规定,不知道你学过没,好好学习,国防法。
我国国防法规赋予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有以下六大方面:(一)履行兵役的义务、二)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三)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四)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五)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六)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
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公民的和组织的国防义务分别是公民要配合组织保卫国家参与国防事务,组织负有领导和组织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