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小区的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小区内常存有哪些公共安全隐患?如何有效地防止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发生

2025-04-13 17: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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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以前没有,现在有了,根据物权法第六章: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