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算不算防卫过当?

2025-03-26 13: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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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受害者与防卫过当没有联系,这是不同的概念,正当防卫者不一定是受害者。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回答2:

是否属正当防卫,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
一、侵害是现实存在的。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不必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v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难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合法益造成威胁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三、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法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四、针对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难。 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
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就其你弟弟这个案件来看,则要具体分析。如果“杀人者”在最初刺你弟弟时,你弟弟为了自卫,用水果摊的刀还击,算正当防卫,符合以上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但是,还击一刀后,侵害者是不是已经实去继续侵害你弟弟的能力,如果,已经失去侵害弟弟的能力,那么,你弟弟继续刺他,则涉嫌故意伤害了。你弟弟是否构成伤害罪,这要看对方伤害程度了。按你所述,估计你弟涉嫌故意伤害罪,连刺七刀,很难说成是正当防卫。
至于谁的刑事责任更大,这要看公安机关的侦查的情况而定。
如果的确想致你弟于死地,则属于故意杀人未遂。按《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的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行为人17岁,尚属未成年人,应当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加之你弟受伤结果并不严重,是否进行处罚,还待法院认定。当然,雇用者,当另当别论,他们系共同犯罪,如果雇用者是成年人,则应负刑事责任。
如果雇用者和被雇用者,其目的只是想伤害你弟,并不想致于死,那么,则涉嫌故意伤害。你弟只伤了胳膊,显然,对方受伤的程度较大。到底有多大的伤害,这要看司法鉴定结果。
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想,可能你弟的刑事责任要大些。

回答3:

问题的关键是;1、"你弟弟在在水果滩上拿起一把水果刀"有没有找到卖水果的滩主和旁边的目击证人,没有目击证人,问题就比较麻烦。2、如果时间长,找不到目击证人,一定要聘请律师,要说明:你弟弟在生命受到危险被刺伤的情况下,在卖水果滩上顺手检到水果刀“自卫的”,并且要证明:(1)行凶者在手持凶器继续行凶的情况下,你弟弟进行自卫的。(2)、公安部门已经取证是对方“雇凶杀人”。3、这些事实法庭能采纳你弟弟律师的部分证词,法庭可能就能判定你弟弟“防卫过当”,就可以轻判。上述(1)、(2)两条非常重要。4、如果行凶者死不承认是有人“雇凶杀人”,问题就十分麻烦,没有公安部门的公诉证词,问题性质就变成成了:“双方械斗,互相致伤对方。”双方都要判刑。

回答4:

首先“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它包括以下几个要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和紧迫时,行使防卫行为才具有合法性。
3、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5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再结合你说的这情况“那名男子”已经构成了犯罪,因为他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但由于你弟弟的反抗他没能得逞,所以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而你弟弟了对“那名男子”腹部刺了3刀(不太深)上肢刺了4刀,但是伤势不重。我个人认为以你现在表述的内容看,还不好认定你弟弟否构成正当防卫,因为要看整个行为的细节。
建议你最好聘请一名律师,帮你解决!因为在我国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很大分歧,比较难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