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受法院误导,依法维权
1、商场发布虚假广告引诱客户,已构成对客户的欺诈,因此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第52条
2、法院个别人的解释是明显歪曲事实,玷污了法院的名声
3、必须依法起诉处理。
4、商场虚假宣传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第42条。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招商手册一般都认为是要约邀请,商场不完全受招商手册约束。签订合同时,可以对内容进行修改。
视具体情况,有的可以以合同欺诈、缔约过失、重大误解等起诉。
你的问题需要补充。
法院理由不合理,如果广告内容明确具体,应该属于要约,你们当然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即便招商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在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也足以说明商场构成欺诈,你们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所以无论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你们都可以主张权利,但是主张的内容不同。
发布虚假的《招商手册》的行为属于合同欺诈行为,法院应该受理,你们有权申请撤销合同,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虚假宣传,影响商户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的,商户有权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应受理变更或撤销合同之诉,如仅是认定虚假宣传,法院无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