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签订借款协议未约定利息,债务人需要支付利息吗

2024-12-03 18: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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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企业之间的借款违反有关的金融法规,属于无效,约定利息应该收缴,即归于国家。
可以判决本金退还,对于判决之后未依照判决书返还本金的,可以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回答2:

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也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话,在借贷期内债务人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回答3:

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法律禁止的。不受法律保护。

回答4: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