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签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内容有厝地和可耕地是否有法律效力吗

2024-12-01 05:08:07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虽然已失效,已不能作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凭证,但在某种意义上,仍具有一定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据效力的。
  如仍持有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而没有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并没有获颁土地证,可以依法申领现有土地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答2:

根据最新的物权法。厝地就是农村宅基地,你可以查新的法条。可耕地严格上来说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