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的问题很典型,也是民事诉讼法学界的热点和司法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1、农村集体组织与其组织成员之间因财产关系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手按范围。但是关于农村土地征收款分配纠纷提起的诉讼,各地法院就是否受理有着不同的做法。有的地方受理之后引起大量此类案件,因此实践中很多地方的法院干脆不受理。
2、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并不是指你所说的纠纷,而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因此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
3、至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除了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外,很多是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一些应该受理以及不受理的案件类型。
4、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人民法院对上诉民事裁定案件,没有开庭审理,也没有询问当事人而做出裁定,属于程序上违法。对此可以向法院以及检察院申诉,申请再审
5、农村集体组织与其组织成员之间关于农村土地征收款分配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如果镇政府主持了分配方案,并且有强制力,而你对方案不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镇政府。村委会在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村委会性质上属于村民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
另外,从你的问题上看,你应该不是很懂法律,你或者你的周围的人似乎遇到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款分配的纠纷,最好能够把案情贴出来,论坛上法律专家很多,你可以得到更直接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