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讨论死去的人具有名誉权吗

2024-11-28 21: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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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死者有没有名誉权?

  第一种解释是,死者有名誉权。这种意见始见于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对天津已故艺人荷花女名誉案的批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有权向法院起诉”。[iii]其后,最高法院于1990年对海灯名誉案的批复中重申这一意见:“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养子,范应莲有权向法院起诉”。[iv]

  这儿所说的“依法”中的“法”意指1987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和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v]

  但是,名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民事案件的原告必须是被侵权者本人。别人(如亲属、律师或其他人)可以在本人的授权下代办有关诉讼事务,但任何人都不能未经授权而以被侵权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在有关死者名誉权的诉讼中,权利的主体已死,逝者已也,他或她既不可能诉讼,也不可能授权。最高法院把提起诉讼的权利交给死者亲属,就形成学者魏永征所说的“(原告)所主张的并不是自己的权利”[vi]的状况,违反了上述“民事案件的原告必须是被侵权人本人”的原则。

  其实,公民一旦死亡,他的权利义务也就随之消失。这一点在《民法通则》第9条中规定得很清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9条对公民(自然人)的定义适用于《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当然也适用于第101条和120条所保护的名誉权。[vii]

  换言之,《民法通则》并未保护已故公民的名誉权。最高法院两个批复中关于死者有名誉权的意见于法无据。

  从常理、逻辑上讲,把权利、义务的终点定在死亡之时是很有道理的。人死了就不可能再履行纳税、服兵役的义务或其他任何义务了。同样,人死了也不可能再享受选举、婚姻、劳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了。把名誉权单列出来允许死者保留,似乎名誉权是一种与别的权利义务都不同的“权后之权,”于常理、逻辑上都说不通。

  1993年《高法解答》第5条中不再谈保护“死者的名誉权”,而代之以“死者的名誉”。[viii]按照魏永征的说法,删掉这“权”字,是因为最高法院已意识到主张死者有名誉权于理于法不合。[ix]

回答2:

是,特别是名人或伟人

回答3:

回答是肯定的,特别是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