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乙的名义买车,车主为乙,乙就到保险公司投了保,车实际是甲使用,丙为甲的司机,发生了交通事故,甲

2025-01-19 03: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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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车主乙和甲没有法律关系,机动车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有当时的驾驶员负责!到本车辆的投保保险公司报案、乙负责到保险公司出示车主证明或身份证,帮助保险公司获得理赔!
二:甲乙双方的协议具有约束力,但是不具备法律承担意义。也就是只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乙方还是主要负责人。
三:甲乙丙三方均可以为该机动车投保,该保险公司在做理赔的时候,只认机动车不认投保人,车主必须持有效证件到保险公司理赔。其他人不能申请理赔,也不会得到理赔金!
四:成立!保险利益只是对于车辆本身,其他任何人均没有享有的权利!机动车投保会有车上人员险,此险种是对车辆发生事故的时候在车上的人员做理赔的,非车上人员的不到理赔,也就不具有利益关系!
此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当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并有司机将情况报保险公司,有保险公司定损后,车主持有效证件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其他人不得代为申请,也不可能得到理赔,车上人员除外!

回答2:

甲丙为雇佣关系。乙与保险公司为保险合同关系。甲乙是挂靠关系
甲乙可作为投保人。
没理由的,不成立应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