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完成时间
环评文件完成的时间往往有以下几个时间:大纲完成时间、报告书(表)送审时间、报告书(表)完成评估时间、报告书(表)报批时间、取得批文时间。
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具体任务完成时间,不可模凌两可。对于建设方来说,更愿意在合同中明确“拿到批文时间”,但对于环评单位来说,承诺“取得批文时间”的风险很大。虽然,环评文件的审批时限在法律上有规定,但环评文件的评估、审批时间毕竟不是环评单位能掌控的,因此,建议环评单位不要轻易在合同中承诺“取得批文时间”。
在环评合同中,大纲完成时间、报告书(表)送审时间可以写清楚,但要注意完成时间的起止时间。如用“签订合同后××日(工作日)完成报告书(表)送审”也有可能不能按时完成,因为建设方签订合同后,可能什么资料也提供不了,如何完成环评文件?最好的用句是:“按环评单位的要求收集资料后××日(工作日)完成报告书(表)送审”,这样的用句,可以督促建设单位加快资料提供的速度,对环评单位来说是公平的。
如果是招投标的项目,完成的时间可能更多以招标单位说了算,但环评单位也应争取更多的时间,不应全有招标单位说了算。
二、咨询费用
与环评相关的费用主要有环评编制费、技术评估费、专家评审费、环境监测费等,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包含哪些费用,不包含哪些费用,如果不明确,可能会出现业主和环评单位为了某些费用谁支付问题而发生纠纷。
有些地方的报告表不需要评估,环评单位在签定报告表合同,往往忽视了评估和专家评审费的费用,一旦评审部门认为此项目比较敏感,需要评估时,环评单位为这笔费用的支付往往会很被动。因此,不管项目是否需要评估,在合同条款中多写几个字,有益无害。
三、付款方式
目前付款方式主要有两种:分二至三次支付、拿到批文后一次性支付。
对于建设方来说,喜欢用第二种方式,他们喜欢用工程付款的方式跟环评单位说事,但环评文件的编制不同于工程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基本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现的是技术的价值,且脑力劳动的付出是不可逆的。有的环评单位为了体现其优势,承诺用第二种方式付款,风险是很大的,不建议使用。项目能否拿到批文不仅与环评文件的质量有关,有时与项目的属性有关,如果是项目本身的问题或建设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拿不到批文,环评单位付出了脑力劳动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是很不合算的。
合同上用二至三次支付款项的形式是合理的。至于每次支付的时段和比例,双方可以商量确定,但要考虑尾款问题,一旦出现尾款收不到,环评单位是否能承受此笔损失。有的人认为有合同的存在,不用担心尾款收不到,但按现行的法律制度,我们一般不会因为这点款去打官司,因为打官司的成本是很高的。对于招投标政府项目,付款方式可能有明文规定,尾款问题一般不需提心,这里不再叙述。
四、公众参与
《环评法》中规定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主体是建设单位,但在实操中,建设单位往往会把此工作推至环评单位完成,有时涉及到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时,环评单位连有关单位的门都进不去,如何能完成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这时,还是要建设单位去完成此工作,因此,在环评合同中,甲方责任中最好能写上:“双方共同完成公众参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