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看在学校打架的学生,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不同的阶段,学校所付的责任也所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扩展资料: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与此同时,沙雅县的一所中学辩称,事件发生后,经过调查,发现小林和小啊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并因吸烟发生了争执。之后,小啊用刀刺伤了小林。平时,学校履行了教育和安全管理的义务。小林受伤后,学校向小林的父母借了3万元作为医疗费,学校履行了积极救治小林的义务。因此,学校在这起故意伤害事件中没有过错,也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它要求法院驳回小林父母对学校的诉讼。
沙雅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侵权人也对损害负有责任,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在这个案例中,小林和小啊因为相互碰撞发生了争执和打斗,随后发生了一起持刀伤人的事件。从事件的整个过程来看,双方都不能平静地处理小事,这最终导致损害后果的扩大,双方都要对事件承担责任。然而,小啊在战斗结束后追上了小林,用刀刺伤小林被怀疑是为了报复,情况非常糟糕,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小啊应承担损害的主要过错责任。
同时,伤害事件发生在被告沙雅县的一所中学。尽管学校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报警,协助调查并安排治疗,但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校应对忽视事故管理负责,并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6条、第32条、第39条、第7条、第17条、第2条的规定,裁定原告小林、被告小啊和沙雅县一所中学的过错责任比例分别为10%和80%。由于被告小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小啊的父母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小啊的父母赔偿了小林受伤后的13000多元的物质损失。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后,仍需支付8000元以上;学校被判赔偿小林多项损失1600多元,因为沙雅县的一所中学向小林的父母借了3万元,用来治疗小林,但这笔贷款与本案的侵权债务不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所以法院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校园里受伤的学校负责赔偿。吴表示,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常见侵权案件类型,是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较为典型的案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有义务依法教育、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教育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过错的赔偿责任。未成年人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在学校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一般肇事者要付一大部分责任 校方应根据伤者的受伤情况支付一定的医药费 同时校方未尽到监护义务 应负相关责任 但根据事情起因 经过等综合原因 三方都应负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