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在之前的問答中有回覆過,就 IUCN 的技術方面來說,有下面四個方面:1. 被放生動物的可行性研究,考量被人工飼養的各種條件對動物的健康影響,以及對被放生地的遺傳多樣化的影響。2. 放生地點的生態影響評估及動物的疾病檢查,評估被放生的動物的存活能力。3. 如果確實要實施該放生行為,應當選擇健康個體來放生,並進行適當的遺傳監測。4. 後續的追踪調查,檢討放生後的動物的存活狀況。如果是群體放生,還要檢討放生後的存活率。需要強調的是,嚴格執行這些程序,才可確保放生是在專業的情況下進行。另外,必須有明確的保育目的,以及對被放生動物與及周邊環境有認識,才可放生動物。上面講的是人工飼養的動物在放生的時候需要注意的幾個方面,而就被捕獲的野生動物來講(這種情況多屬受傷個體),還需要進行個體的體檢和康復階段,康復後放歸的可行性評估以及放歸後的後續追踪研究等等,這都需要一定的時間,也絕非短期可以放歸的。而且放歸的地點也必須是原棲地,若異地放歸就需要考量到遺傳多樣性的影響,所以不建議異地放歸。如無法確定棲地的野生動物,就只能留在救助機構或者研究機構裡面了。像這則新聞裡所說,如果該野生中心無法確定這條緬甸蟒是否屬於廣西南寧的原生種群,那麼就不建議就地野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