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我公司也碰到过,处理的方法有两个
1.A公司开发票,A公司取得电费发票后全额入帐并抵扣增值税,然后根据B公司实际分担的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B公司可以抵扣增值税。即为转售电业务。注意A公司开发票给B公司的税率为17%。
2.A公司开收据(这个方法不同的省份国税局的认定不一样!!!!就现在来说浙江省可以,安徽、江苏省不行,其他的省份不知道:P)A公司取得电费发票后全额入帐并抵扣增值税,然后根据B公司应该承担的部分开由国税或地税监制的正式收据给B公司,B公司以收据和原来开给A的发票复印件、电费分摊依据入帐,并可以税前列支。但是不能抵扣税金。
这种情况很多,也有自来水的问题。
A公司取得电费发票后全额抵扣增值税,然后根据B公司实际分担的电费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企业提取了销项税额),同样B公司也可以抵扣增值税。实际工作中称之为转售电(水)业务。
B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抵扣,可以为其开具普通发票。A公司同样需要提取转售电的销项税。
最不好办的就是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而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由于电力部门只能将发票楷局给A公司,A公司由于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税款,开具给B公司普通发票时按照转售电还要缴纳增值税,同时B公司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耗用电的增值税。
电力分摊吧.具体问问国税,你们主要是要抵扣税就麻烦了点.不然好处理多了
请电力公公司分开开不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