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将年度会计报表《利润表》 中的利润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税的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各项成本费用税前允许扣除的金额,并对照《利润表》中的成本、费用,调整其差额。一般均调减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实际上相对调增了企业年度利润。调增后的年度利润,税法上称之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当年实际入账的业务招待费的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者孰低取之,所以必然有一部分业务招待费是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应该调减实际入账的业务招待费,在调减业务招待费的同时实际上已经调增了会计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用调增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所得税税率,得出的应缴所得税的金额已经包含了业务找到费调增利润后应缴的那部分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业务招待费调整金额是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调整额)*税率
记住会计利润和 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是会计和税务对企业经营成果的不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