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有效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根据府谷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府谷县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府谷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规、规定编制本预案。
(三)遵循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预防为主,重点监控。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分级监管以及事故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3.三级联动,动态监管。建立县政府、乡镇政府、生产使用企业三级联动机制;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及时掌握更新在用特种设备信息数据,实现动态监管。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特种设备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程序,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府谷县辖区范围内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分类与分级
(一)分类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特种设备爆炸、泄露、损毁、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的总称。
(二)分级
1.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 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2.特种设备重大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重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15万人以下转移的。
3.特种设备较大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死亡3-9人,或者重伤1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5万人以下转移的;(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4.特种设备一般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成立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安委办主任、质监局局长分别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安监局(县安委办)、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民政局、城建局、环保局、宣传部、财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成。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统一协调全县资源参与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和指挥相关部门参与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完善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
2.县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作为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应急办),应急办由县质监局局长任主任,县安委办副主任、县质监局分管副局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长为成员。应急办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预案;提出应急治理措施;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提请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县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应级别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由上级相应级别的政府领导任指挥长、由相应部门组成指挥部,本级政府要做好救援和前期处置工作,配合上级做好有关工作。一般事故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县安委办主任、县质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相关部门组成。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个工作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的专业部门和队伍现场负责人对重特大事故危险源设备故障和事故原因进行诊断和分析,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队伍的职责分工,组织指挥各专业队伍进行实施。
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传达贯彻领导指示,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受伤和困境中人员进行救治,协助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源或泄漏源进行险情排除等。
(三)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职责
1.县质监局:主要职责是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故动态,分析事故进展,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其他各应急行动组、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2.县安监局(县安委办):主要职责是负责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综合监管,及时向市、市安监局(市安委办)或省安委办、省安监局上报事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向省安委办或国务院安委办请求应急救援支持。
3.县公安局:主要职责是搞好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要积极参与特种设备事故抢救工作;县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制等应急保障措施。
4.县卫生局:主要职责是在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专业医疗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医疗救护工作和应急药品供应。
5.县财政局:主要职责是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迅速组织、协调和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保质保量供应。
6.县交通局: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运力抢运伤员,调运应急物资,疏散事故可能波及区域范围内的群众。
7.县城建局:主要职责是调集燃气企业应急抢险队伍,随时支援抢险工作,参与燃气事故调查处理。
8.环保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露提出处理建议。
9.县委宣传部:主要职责是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等工作。
10.其它各相关部门依职能职责参与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监测、预警和报告
(一)信息监测
1.县应急办(县质监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2.由县应急办(县质监局)建立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监管制度,对大型电站锅炉、化工企业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液化天然气储存站的储罐、液化石油气(含液氨、液氯)和液化天然气汽车罐车、以及在宾馆、酒店、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内和易燃易爆特殊环境中使用的锅炉、电梯进行重点监控。
3.县应急办(县质监局)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收集设备的检验情况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使用单位违规情况记录、事故处理分析等信息,对存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及时进。
4.县应急办(县质监局)建立完善特种设备三级联动监管制度、安全责任网格化管理制度、协管员巡查制度以及有奖举报制度等各项制度,及时有效消除全县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二)预警
1.县应急办(县质监局)建立健全全县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制度,当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及时进行处理。
2.建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隐患报告制度。相关检验检测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通报县质监局,县质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
(三)报告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向县应急办(县质监局)报告。
2.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3.县应急办(县质监局)及时受理有关事故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4.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时,县应急办(县质监局)应及时向县政府、市质监局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等级划分
按照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和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二)分级响应
1.I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层级上报直至向省安委会、省安委办、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层级上报直至向省质监局、省安委办、省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陕西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时,由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神木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4.Ⅳ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积极按本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三)基本响应程序
1.基本应急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按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自救,同时使用单位应拨打110报警和12365、8800800县质监部门热线报告有关情况。
县质监局(应急办)接到使用单位的事故报告或“110”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判定,并向县政府、市质监局,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
2.扩大应急
因特种设备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事故,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态蔓延,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多个部门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负责先期处置工作的单位应及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
遇有大型锅炉爆炸等事故时,应向市政府汇报,通过市政府向消防部门、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求助。
(四)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进行,县应急办配合。
(五)应急结束
应急状态的解除,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预案启动单位宣布。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或隐患单位负责,事故或隐患单位无力承担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组织好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妥善处理安置和重建工作。严禁捐赠资金和物质被侵占、挪用。
(四)保险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限,核实受损情况,向购买保险的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和受灾人员支付保险金。
七、保障措施
(一)技术储备与保障
在市质监局指导下,邀请市已建立的特种设备专家库专家积极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相关领域科研工作,分析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参与起草修订各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县质监局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公布应急办成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通讯方式。
(二)应急队伍保障
县质监局根据各类不同特种设备事故的抢险要求,确定相应的抢险救援单位。各参与救援的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抢险任务,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和车辆,并定期检查。
(三)交通运输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交通运输及管制的,由县交通局和县公安局组织。
(四)医疗卫生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医疗卫生保障的,由县卫生局组织保障。
(五)治安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治安秩序保障的,由县公安局组织保障。
(六)物资保障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物资需求的,由县财政局组织保障。
(七)经费保障
县质监局应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日常运作费用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局负责解决。
(八)社会动员保障
县质监局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特种设备中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八、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县质监局应通过电视、电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减灾等知识。
(二)培训
县质监局应督促辖区内企业将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纳入操作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
(三)演习
县质监局应不定期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后,应及时总结和评估。
九、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县质监局应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及时组织预案的修订更新工作。
(二)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具体条款内容由县质监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